王冰律师:转院不当致植物人案例分析
案例回放:
叶某某于2011年1月31日13时50分到某医院门诊就诊,拟诊“心律失常”,于16时收住入院,入院后又晕倒几次,于17时30分转到某上级医院,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、呼吸、心率停止,后经心肺复苏成功,呈植物状态,癫痫时有发生。 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过错:
1、叶某某在某医院门诊处就诊过程中,医生在门诊未予抗心律失常治疗,未能有效控制频发室性早搏,导致心源性晕厥频繁发生,以致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。
2、转院时机把握不正确,应在病情基本控制后转院,导致本案叶某某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。鉴定机构认定某医院过错程度为21-40%。 法院审判:
法院按40%责任赔偿判决医院赔偿叶某某人民币540014元。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。
案例分析:
1、 责任比例的确定
在本案中,医疗机构对来就诊的患者有给予及时、有效救治的义务,就诊过程中叶某某频发室性早搏,导致多次晕厥发生,作为医生此时应立即给予抗心律失常治疗,情况紧急时,应给予心脏电复律治疗。当值医师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,因此,承担赔偿责任。
在鉴定过程中,给出了医院过错程度为21-40%的责任比例。法院的判决是取的责任比例上限,体现了倾向于患者的思维方式。另一方面讲,患者应尽变为植物人状态,是对其个人讲课权的极大侵害,选取责任上限,于情于理也说的过去。
2、费用的确定
我们看到在判决书中,确定了两部分的赔偿,其中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数额,为患者已经实际花费的费用,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;
关于后期治疗费用,按照法律规定,在一审法庭辩论之前已经实际发生的,或者今后必然发生的,可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予以提出;如果当时没有实际发生的,待实际发生后再行提出,通过再行立案的方式向法官提出。
在本案中,或者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,今后的治疗费、护理费将是一个巨大的数额。如果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一次性支付20年-30年费用,对于今后患者的经济保障是不利的;从另一面看,该植物人患者今后实际存活的年限是不确定的,一次性给予20年-30年费用,对于医疗机构又是不合理的。
因此,在法院的判决中,往往区分为两部分,已经实际发生的予以认定;没有实际发生的带发生后再行提出。
3、高危患者重点照顾
心血管系统疾病是当今高发、造成死亡后果快、预后差。作为临床接诊医师,在遇到这样的患者的时候,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良预后结果,积极治疗、防止直接致死及其他意外并发症的出现。
4、转诊制度的落实 我国诊疗规范中,对于患者转诊存在严格的法律规定,不但应该选择在患者病情稳定,可以承受转诊带来的不利后果;又要求在转诊的过程中有首诊医师的陪同和治疗、转诊医师的交接制度等等。
在本案中,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出现晕厥、呼吸、心率停止,后经心肺复苏成功,呈植物人状态,对于该患者发病急、抢救时间短,预后差。在医师抢救后仍然是植物人状态,说明接诊医师还是陪同患者转诊的,如果在这个过程中,没有医师和护士的陪同的,其患者预后将更差,法律责任也将更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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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自于:www.doctorlawyer.cn 中国医师维权律师网
王冰 律师 2015年7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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